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与管理办法(暂行)

第一条 信息中心为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。校园内移动通信基站由学校统一规划、集约建设。校内任何单位需额外申请信号覆盖,应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,由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核后,联系运营商进行建设。

第二条 移动通信基站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并对人体健康不产生影响,不符合标准的已建基站将给予拆除。

第三条 移动通信基站在运行过程中,运营商必须做好用电安全工作,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。对因基站运行引起的事故和损失,运营商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。

第四条 基站建设需使用学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时,由信息中心代表学校与通信运营商签订管理服务协议,运营商进行基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时要自觉接受信息中心的监督。

第五条 任何通信服务行为都必须报信息中心同意并登记备案,并获得信息中心批准方可在校内实施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:

1、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;

2、出借、出租场地空间等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;

3、使用校内通信管道、线路及设备;

4、与通信运营商订立相关协议(或合同);

第六条 根据学校的教学、科研需要,学校有权要求运营商对移动通信基站进行暂时的关停和启用。

第七条 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。

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。